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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今天开始,我会不间断地推送一些关于法考与法硕观点不同的文章,希望能帮助到您。

[谢谢]今天要聊的是未遂犯。[谢谢]

1. 法考的观点是客观的未遂论。亦即,只有当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,客观上实施的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时,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意,其客观行为没有侵害法益的任何危险时,应认定为不可罚的不能犯,不能以犯罪论处。

至于客观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,则应以行为时存在的所有客观事实为基础,站在行为时的立场,并根据客观的因果法则进行判断。

所有的未遂犯都是具体的危险犯,危险的判断时间是行为时而非事后。如果在客观上没有任何危险,就不是未遂犯,而是不可罚的不能犯,亦即,应作无罪处理。

2. 法硕的观点是主观的未遂论。由于法硕中的犯罪构成采四要件理论,主观要件的权重非常大,至少和客观要件的权重一样大,所以,只要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,哪怕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,也应认定为未遂犯。

在法硕中,除了迷信犯不构成犯罪,凡是法考中认为的不可罚的不能犯,都被认定为未遂犯。

3. 由此可见,在法考那里,未遂犯与不可罚的不能犯二者泾渭分明,区别非常明显。而在法硕这里,不可罚的不能犯并无存在余地,未遂犯是具有“一统江湖”之地位的。

【例1】老蔡将一包面粉交给A,欺骗A说:这是海洛因,你去卖吧。A照办,结果被抓。

法考观点:A是不可罚的不能犯,无罪。

法硕观点:A是贩卖毒品罪未遂,确切说是对象不能犯的未遂。

【例2】老蔡想毒死A,于是找来了一包“砒霜”,并对A进行了“投毒”。A吃后未有任何反应。实际上,老蔡误将白糖当成了砒霜。

法考观点:老蔡是不可罚的不能犯,无罪。

法硕观点:老蔡是故意杀人罪未遂,确切说是手段(工具)不能犯的未遂。

【例3】老蔡在路边捡到一个纸包,于是拿回家,到家后老蔡发现是粉末状物体,误以为是海洛因,遂“小心翼翼”地藏在家里。实际上,这根本不是海洛因,只是淀粉而已。

法考观点:老蔡是不可罚的不能犯,无罪。

法硕观点:老蔡是非法持有毒品罪未遂,确切说是对象不能犯的未遂。

再次强调:在法硕中,除了迷信犯不成立犯罪之外,凡是在法考中认为是不可罚的不能犯的,都被认为是未遂犯。至于法考中认为是未遂犯的,在法硕中自然也是未遂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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